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清運農業再生資源過程中,應防止農業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對不同之農業再生資源,應以分車或使用容器等區隔方式進行清運。
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應負清理善後責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