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法為之:一、產生者自行清運。
二、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
三、產生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所屬產業團體代為清運。
四、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