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業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法為之:一、產生者自行清運。二、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三、產生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所屬產業團體代為清運。四、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之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