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前,得先辦理審查。必要時得派員赴國外查證。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審查,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產業或具利害關係之機構、團體代表參與審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