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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開其姓名、地址、驗證農產品之名稱、違規情節;其屬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並得公開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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