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開其姓名、地址、驗證農產品之名稱、違規情節;其屬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並得公開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