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費用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上限。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