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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
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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