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展演場所,指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及該動物飼養之場所。前項展演場所應位於固定營業場所內,且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展演場所之設施須符合動物基本習性及生理需求,並依許可之營運計畫書設置、維護及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