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展演動物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於網站。展演動物者應將前項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