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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展演動物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於網站。
展演動物者應將前項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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