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動物展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展演動物者不得以之進行展演:一、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二、年老、傷病、懷孕、生產、哺乳、健康情形不佳或有異常行為。但經獸醫師診斷該動物仍得進行適當展演而無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