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展演動物者飼養、照護展演動物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提供符合動物習性與其生理狀態之飼養環境、食物、營養、照護方式及必要之醫療。二、動物年老、傷病、懷孕、生產、哺乳、健康情形不佳或有異常行為時,應提供適當之安置及照護。三、提供展演動物適當之休息時間。四、展演動物之運送,應依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五、避免非必要之騷擾、追逐、捕捉及其他可能造成緊迫動物之行為。六、飼養籠舍應提供隔離區,作為醫療、檢疫、懷孕個體或其他特殊需要時之用。七、不得使用傷害展演動物之訓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