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動物保護法令、飼主責任、違反本法案例分析、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動物倫理、寵物之管理、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或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教材。前項課程之講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擔任或聘請動物保護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