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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飼主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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