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結業;所定義務動物保護員,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結業。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