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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
二、動物用藥品廠。
三、藥物工廠。
四、生物製劑製藥廠。
五、醫院。
六、試驗研究機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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