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宰殺動物者,應於宰殺動物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人名稱或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二、宰殺動物之種類、數量及理由。三、宰殺動物之實施期間。四、宰殺動物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