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個別家畜之驅趕,有使用電擊棒必要時,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並儘量避免連續使用。對行動不便且具意識之畜禽禁止拖曳,有移動必要時,應使用適當輔助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