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但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前,已登記之家禽畜牧場,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改善,符合下列規定: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