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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畜舍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但肉豬之畜舍,其興建面積不得低於每頭零點八平方公尺。
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蛋鴨舍以籠架多層飼養者,其依前條或前項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
籠架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種雞舍、肉雞舍及蛋雞舍採水簾式建築且以籠架多層飼養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
籠架層數不得超過八層。
採友善式飼養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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