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除第四條所定情形外,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養豬設施: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二、養牛設施: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養羊設施:乳羊每頭二點五至四點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點五至四平方公尺。
四、養鹿設施:每頭六點六至十八平方公尺。
五、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六、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七、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肉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八、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九、養火雞設施: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十、養馬設施: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
十一、養鴕鳥設施: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