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公司、機關(構)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二、育成或發現經過。三、飼養試驗報告四、實物、產品或其照片。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