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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包括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前,原已依法作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於使用分區編定後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各相關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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