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