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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
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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