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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畜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
經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畜牧場,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完成者,得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畜牧場並應於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
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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