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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畜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屠宰場,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申領屠宰場登記證書;其已領有工廠登記證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屠宰場登記證書;屆期未換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工廠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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