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畜牧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或檢驗種畜禽業者之種畜禽、種源、設備、血統登錄及有關紀錄,種畜禽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種畜禽及種源經前項檢查或檢驗,發現有法定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者,不得供繁殖用。
第一項之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