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負責人、營業場所之地址或面積變更,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特定寵物業之特約人員、登記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