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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經依第十四條規定廢止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次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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