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經營特定寵物繁殖之業者(以下簡稱繁殖業),其特定寵物繁殖場(以下簡稱繁殖場)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一。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業者(以下簡稱買賣業或寄養業),其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