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一、寵物登記證明。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