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額度及比率如下:一、保險人之自留責任額度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六十。二、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四十。前項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三;全國及省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全國農會成立前,依前項所負擔之保險金額,由省農會負擔。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及比率,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