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家畜保險契約所載飼養場以外之場所。二、人、畜加害或違規使用藥物致死。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