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政府部門應每年填列記載下列事項之執勤犬清冊,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予公開:一、晶片號碼。二、每星期平均工時。三、累積服務年資。四、已送養或終老者,其送養地點或終老情形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