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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執勤犬服務年限為四年,政府部門得視其健康情形及執勤屬性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前項服務年限自執勤犬依政府部門所定有關派勤作業基準規定,可開始執勤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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