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為健全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得輔導酪農、乳品加工製造業者及乳業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改良乳牛及乳羊性能。二、改善乳牛及乳羊飼養管理。三、促進乳業經營合理化。四、健全廠農產銷體系。五、國產乳品研發及開拓市場。六、乳業技術發展及人才培育。七、轉型及發展休閒農業。八、其他健全乳業發展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