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飼養場所:指水產養殖設施、畜牧場、依畜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畜禽飼養場及其他飼養家畜、家禽之場所。二、飼料調配室:指合法設置於飼養場所內,放置混合機以製造飼料之設施。三、自製自用飼料戶:指以混合機,於飼養場所內,自行調製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為詳細品目之飼料(以下稱自製飼料),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