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管理人員應將收容處所內動物列冊登記,登載項目包括編號、品種、毛色、性別、進入日期、入所原因、捕捉地點、晶片號碼或其他可辨識身分資料、特殊生理狀況及照片,並自接收日起三日內於網站及動物飼養之欄(籠)位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