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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收容處所管理人員於接收動物後,應立即執行下列事項:一、使用晶片判讀器掃描動物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未讀獲晶片號碼時應再掃描全身,以讀取晶片號碼並作成紀錄。
二、依動物外觀判定其性別、體型、生理狀況並作成紀錄。
三、依動物性別、體型、生理及行為狀況,於隔離區分欄(籠)管理並觀察動物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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