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收容處所管理人員於接收動物後,應立即執行下列事項:一、使用晶片判讀器掃描動物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未讀獲晶片號碼時應再掃描全身,以讀取晶片號碼並作成紀錄。二、依動物外觀判定其性別、體型、生理狀況並作成紀錄。三、依動物性別、體型、生理及行為狀況,於隔離區分欄(籠)管理並觀察動物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