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民眾經申報登記後,得於收容處所之開放參訪區域拍照或攝影。民眾申請參訪收容處所之動物隔離、醫療區域,經收容處所評估未妨礙管理作業及動物福利者,收容處所得同意,於人員陪同說明下,觀察該動物隔離或醫療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