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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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