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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漁業。
前項申請變更之漁船資格,以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船團鯖漁業許可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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