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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一、單船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單船作業許可。
二、圍網船搭配燈船、運搬船之船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並於船團所屬各漁船之漁業作業許可文件載明漁船統一編號、作業態樣及同船團其他船名。
每組船團最多包括一艘網船、二艘燈船及一艘運搬船。
同一漁業人所有鯖漁船之船團超過一組者,其網船、燈船、運搬船得申請許可為互相搭配作業,不受前項船團總艘數限制之規定。
第一項東北海區鯖漁業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
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許可之鯖漁船,應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始得互相搭配作業從事鯖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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