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應依下列規定核發或變更漁業執照,並於執照內記載漁獲對象為鎖管:一、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原經核准主漁業為棒受網漁業漁船,應核發主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執照。二、第五條第一款原經核准兼營漁業為棒受網漁業漁船,應將漁業執照記載之棒受網漁業變更為鎖管棒受網漁業。三、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漁船,應於漁業執照增列兼營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四、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漁船,應於漁業執照增列兼營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並記載第九條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