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維持AIS或VMS全年正常運作。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VMS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未向所屬區漁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