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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之AIS及VMS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限期修復;漁船已出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並命該船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AIS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VMS未完成修復前不得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作業。
鎖管棒受網漁船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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