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鎖管棒受網漁船之AIS及VMS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限期修復;漁船已出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並命該船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AIS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VMS未完成修復前不得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作業。鎖管棒受網漁船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