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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組: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長鰭鮪組: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3.原經許可在印度洋作業且領有延繩釣漁業執照,並經核准參加對外漁業合作經營非鮪延繩釣漁業。
二、小釣船:(一)冷凍黃鰭鮪組: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一般組:1.曾取得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之遠洋作業許可。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申請赴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且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之漁船,應取得當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程序及期限,不受第九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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