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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大釣船),於印度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一、大目鮪漁區:南緯三十度以北之印度洋。
但不包括自肯亞東岸沿南緯四度向東延伸至其與東經四十四度交會處,再向東北方延伸至北緯零度(赤道)、東經四十九度交會處,再延伸至北緯十五度、東經六十一度交會處,再沿北緯十五度向西至葉門東岸以西之海盜頻繁活動區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二。
二、油魚漁區:南緯三十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西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
三、長鰭鮪漁區:東經七十五度以西,南緯十五度以南,及東經七十五度以東,南緯十度以南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四。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於印度洋之作業漁區為除前項第一款但書之海盜頻繁活動區域以外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小釣船於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不得進入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之印度洋作業。
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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