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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且不得持有、載運、轉載或卸下非鰭連身之鯊魚漁獲物。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大釣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綁附於鯊魚身,尾鰭得另外存放;鯊魚尾鰭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且尾鰭與鯊魚身數量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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