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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大目鮪配額:一、為大目鮪組漁船或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二、大目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十。
三、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第一項黃鰭鮪配額:一、黃鰭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八十。
二、黃鰭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第一項之配額:一、前一許可年度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超過該年度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分配後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之部分。
三、申請分配黃鰭鮪配額者,其當年度分配之第一項黃鰭鮪配額,曾轉讓予其他漁船。
申請取得之第一項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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