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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十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一、鮪延繩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鮪延繩釣漁船,得於許可卸魚日或其後三日內,從事卸魚。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卸魚者,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於卸魚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卸魚。
經核准以漁船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之鮪延繩釣漁船,在漁業合作國管轄海域作業,得依該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於該國港口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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