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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四、配額限制魚種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黑皮旗魚、大西洋白旗魚及長吻旗魚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五。
五、黃鰭鮪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六、鯊魚及其他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五。
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疑似有未經許可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轉載量,除大西洋白旗魚及長吻旗魚應合併計算外,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第一項第六款之轉載量,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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